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母去世遗留一套房产未进行继承析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此时徐某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谢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徐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无权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徐某某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抚养贡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哺乳期妇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且未分割。被告谢某某提交了继承权公证书及家庭会议记录,主张该财产已明确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被主张遗漏的财产在离婚时已确定归属或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明确指定继承给一方的遗产),则不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需准确界定“遗漏财产”的法律属性,避免滥用诉权,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法律定性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