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王某某抚养,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表述为“董某某可随时探望,王某某应予以配合”,但未明确具体时间与方式。离婚后,董某某主张每周探望一次,王某某以孩子需参加补习班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董某某认为王某某恶意阻碍探望,侵害其合法权益;王某某则主张协议约定不明,且孩子意愿倾向于减少接触。因协商无果,董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与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事实;被告提交孩子课程表及学校证明,佐证其拒绝探望的合理性。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董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原告每两周可探望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被告王某某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三、如遇子女生病或重大考试期间,探望时间可另行协商调整;四、双方应尊重子女意愿,不得强迫子女接受探望。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对于“随时探望”等约定不明的条款,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调解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既保障了非抚养方的探望权,又兼顾了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与身心健康,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