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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周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4年初,江某某发现前妻周某某已再婚并怀孕,遂主张原协议中“周某某再婚则抚养权变更”的条款生效,要求变更抚养权。周某某辩称该条款系江某某单方添加,其当时处于哺乳期且身心脆弱,未充分理解条款含义,且该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就条款效力及是否应变更抚养权产生激烈争议,江某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周某某承认条款存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沟通录音,主张条款有效;被上诉人周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协议签署过程视频,主张受胁迫且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女儿继续由周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江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或基于特定身份状态变更抚养权的条款效力边界。法院强调在涉及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应优先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防止利用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平条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