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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曹某某所有,于某某配合办理过户。2022年,曹某某发现该房产已被于某某擅自抵押给第三人并登记备案,且抵押权存续期间阻碍了过户。曹某某认为于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诚实信用义务,遂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无效并协助过户。于某某辩称抵押系为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协议未明确禁止抵押,主张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一方所有”条款的解释范围,是否包含禁止处分(如抵押)的默示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及第三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权利受限状态。于某某提交了婚前债务凭证及银行流水,试图证明抵押行为的合理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立法目的,结合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解释的复杂性。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约定禁止处分条款,以避免因一方擅自抵押或转让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同时,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与法院审查权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