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诉讼期间,马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境外账户,分批次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马某某主张赵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主张赵某某少分或不分。赵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投资亏损,否认隐匿意图。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匿转移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数据截图及公证处出具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异常大额转账行为。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对账单及投资合同,试图证明资金去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完整交易记录,并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经法庭调查,确认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刻意规避财产分割的转移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被告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依法予以分割,原告马某某分得三百五十万元,被告赵某某分得一百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或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准确认定了隐匿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