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王某某,法院判决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履行完毕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徐某某追偿,诉请徐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及违约金。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性质及其对内部追偿权的效力。王某某主张该条款为明确的债务转移约定,徐某某应全额补偿;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仅具内部约束力,且王某某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拒绝承担全部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系执行阶段衍生之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及已实际清偿。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并主张王某某存在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边界。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未同意债务转移,对外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追偿时,需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及过错原则判定,防止滥用追偿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