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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焦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焦某某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原告需支付补偿款。后焦某某反悔,主张协议系在孕期情绪不稳定下签署,且原告未按约定履行探视权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原告则坚持协议效力,要求确认房产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离婚协议的条款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银行流水,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提交孕期心理咨询记录及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情绪异常,请求撤销协议。双方围绕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孕期离婚协议中,若一方能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形式认定,体现了司法对特殊时期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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