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及相应的银行存款,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于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已口头约定放弃主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否应予以补充分割,以及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等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明,证实涉案房产及存款的存在及权属状态。被告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隐匿故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兜底条款效力及原告主张权利的时效性。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某某同意支付相应补偿款,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路径,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结合,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