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系刘某某继承其父母所得,但在离婚协议中未作披露。江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应进行补偿,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刘某某在婚姻期间曾遭受江某某长期家庭暴力,导致其不敢在离婚时主张权利。江某某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以明确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房产现值。被告刘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佐证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则,并体现了家暴情节在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考量。即便在书面审理中,法院亦注重实质公平,对受害方权益给予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