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于某在整理蒋某遗留物品时,发现蒋某婚前继承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在离婚时未被披露且未纳入分割范围。于某认为该商铺虽为蒋某婚前个人财产,但离婚期间双方曾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主张该商铺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应依据公平原则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未果,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继承公证书,主张该财产系离婚时遗漏。被告蒋某提交了婚前继承的时间线证据及双方沟通记录,辩称该商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应涵盖该资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厘清“遗漏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界限。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被告蒋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二、被告蒋某自愿补偿原告于某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离婚期间未尽告知义务的补偿;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的适用范围,区分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未披露财产纠纷的调解优先原则,兼顾了法律刚性与人情伦理,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