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2022年3月,陈某在蒋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支付蒋某“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后陈某以该款项系对婚内过错的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蒋某遂诉至法院。蒋某主张陈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蒋某处于孕期,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精神抚慰金”条款的性质解释,即其究竟属于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还是单纯的财产分割或补偿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孕期医学证明及一段显示陈某承认过错的录音(视听资料)。被告陈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款项为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非过错赔偿。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精神抚慰金”条款的解释规则。若协议未明确指明系因法定过错产生的损害赔偿,法院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或经济帮助的一部分。原告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该款项与法定过错的直接关联性,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严格法定赔偿条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