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2023年,江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沈某某名下的一笔隐性共同债务,该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江某某主张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沈某某承担清偿责任。沈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重新划分该笔债务的承担比例。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债务混同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被告沈某某提交了个人经营账目及离婚协议书,主张债务性质为个人经营性债务。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债务性质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法院依据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对债务用途及性质进行了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共债共签”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对于离婚协议中笼统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情形,若债权人或一方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公平分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