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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原系夫妻,黄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郭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黄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郭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估值争议未予分割,现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郭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作为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黄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附件清单,主张该资产已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未分割的约定;二、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郭某分得60%份额,黄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离婚协议,若一方恶意隐匿或双方确实遗漏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注重实质公平,对隐匿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