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陈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曹某某认为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曹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争议,曹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等证据,主张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商铺权属证明、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被告隐匿。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诉讼时效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由原告曹某某分得300万元,被告陈某某分得200万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60%,被告负担4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的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受原离婚协议“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绝对约束,权利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保护,以及在涉密或隐私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正当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