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曹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韩某某所有,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曹某某偿还债务。因曹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追加韩某某为被执行人或主张该离婚协议无效。韩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仅依据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债务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等书证进行审查。韩某某提交证据证明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高度重合,且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曹某某仅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存款归韩某某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二、确认该部分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韩某某、曹某某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认定,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这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