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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承担。离婚后,麻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亲属账户,导致其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债权人遂起诉麻某连带清偿。麻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为陆某个人债务,并要求陆某赔偿因其隐匿财产导致麻某被迫代偿的损失。陆某辩称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已履行离婚协议,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书面审理。麻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陆某隐匿财产事实;陆某提交家庭开支记录,主张债务用途。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实际消费水平的匹配度,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陆某个人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二、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麻某因代偿该债务所遭受的损失;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一方隐匿财产导致另一方代偿的,另一方有权追偿。裁判启示在于强化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