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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离婚后,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遂以朱某违反协议约定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朱某抗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同居行为发生在协议签署前,不应适用该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条件,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与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朱某婚内与他人同居事实;朱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模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证据链完整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马某的执行申请。认定朱某婚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符合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条件,责令朱某向马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过错事实与协议约定的关联性,为类似家事纠纷的执行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