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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何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何某再婚或长期出差,子女抚养权可变更。2023年,何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任职,且未妥善安排子女生活,导致孩子学业下滑、身心健康受损。杨某认为何某未履行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究何某违反离婚协议的违约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条件变更条款的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司法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原告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孩子近期体检报告及学校老师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抚养能力不足;被告何某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及亲属协助照顾的书面承诺,试图证明其仍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子女生活现状与协议约定情形的契合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由杨某直接抚养,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 何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晚上6时;3. 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的约定不再执行,各自承担诉讼费用。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抚养权变更条款的司法适用边界。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审查协议约定,更实质审查实际抚养状况。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