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该房产系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第三人名义登记购买,且邓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张某某曾同意放弃该部分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隐匿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第三人证言等视听资料,证明邓某某隐匿财产的事实及家庭暴力情节;被告邓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其抗辩理由。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边界。若当事人未在协议中明确排除特定财产,且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即便存在隐匿行为,法院亦需综合考量证据效力及协议整体约定。同时,家庭暴力情节虽不影响财产分割的实体权利,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影响自由裁量的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与契约精神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