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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在陈某某处于哺乳期期间,冯某某发现陈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持有相关视听资料。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因过错需向冯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但陈某某未按约履行。冯某某遂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且涉及女方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需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契约精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证明陈某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陈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冯某某部分诉请,判令陈某某向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过错损害赔偿的效力,即便在女方哺乳期,若男方存在法定过错且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应支持部分赔偿请求。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