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焦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谭某某所有,债务由焦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该房产。谭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实质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焦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行为效力及涉财产隐匿转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线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高度重合,且无实际共同生活迹象。被告焦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及债务履行情况,对证据链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谭某某与焦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谭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裁判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防止通过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