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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经初步调查,该商铺登记在邓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曹某认为邓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隐匿商铺,并主张邓某因过错少分或不分财产。邓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曹某已知晓,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曹某申请对涉案商铺的权属来源及资金流向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邓某对审计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购房款确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邓某在离婚期间的主观恶意及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曹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曹某所有;二、原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邓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邓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故意隐匿的重大财产,受害方有权在发现后再次主张权利,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