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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中国籍)与高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高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后因高某以“协议中‘配合’一词含义不明”为由拒绝履行,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及意思自治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高某曾口头承诺配合过户且双方对条款理解一致。高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条款解释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涉外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中,若双方能自行协商解决或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不予干预,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提示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具体义务,避免歧义引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