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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麻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房产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麻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蒋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追索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登记在蒋某名下。蒋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房屋购买时的部分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鉴于双方对房屋价值及性质存在重大分歧,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涉案商铺的市场价值及权属性质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麻某与蒋某夫妻共同财产;二、判令该商铺归蒋某所有,蒋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蒋某的其他抗辩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不能对抗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情形,法律赋予当事人再次分割请求权,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对规范离婚财产分割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