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原系夫妻,董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涉军婚姻特殊性,未对董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内的隐匿存款进行分割。离婚后,邓某通过电子数据恢复技术,发现该笔遗漏财产。邓某主张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董某清偿相应份额。董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支付。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恢复报告及银行流水截图,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未分割。董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款项性质未变且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涉军婚姻中隐匿财产的情形。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认定离婚协议中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对未分割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请求,保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利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