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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谢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马某某,马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谢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共同债务”条款的解释,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垫付部分是否属于可追偿范围。谢某某辩称该部分属个人自愿支出,非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债务清偿直接关联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且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债务性质的确认存在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谢某某认可债务承担及垫付事实。谢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因原告马某某在庭审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在原告撤诉情形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债务范围,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等复杂因素时,需通过书面补充协议固化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