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全额承担,彭某无需分担。2022年,债权人李某持借条起诉彭某与朱某,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某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朱某追偿。朱某抗辩称该债务系彭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未通知债权人而无效,拒绝承担相应份额。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公平性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及协议约定。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债务性质为彭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核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代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法律效力,区分了对外连带责任与对内追偿权。即便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已获清偿,非举债方依约履行后,有权向约定承担方追偿,体现了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