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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蒋某,存款平分。2023年,蒋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彭某曾私自录制其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一笔50万元理财产品的录音。蒋某主张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系彭某恶意隐匿,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彭某辩称该录音系偷录,且双方离婚时已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再行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及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一份录音文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告彭某承认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隐匿故意。法院经审核,确认录音来源合法,内容清晰反映彭某在离婚前转移资产的行为,认定该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理财产品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该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认定隐匿行为的关键证据。裁判启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隐匿财产将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