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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继承了一处房产,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鉴于江某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时发现该遗漏财产。现江某某诉请法院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应归其所有,且江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离婚后遗漏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以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继承公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等电子数据及纸质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且未分割。高某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声明及银行流水,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技术鉴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二、该房产归高某某所有,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的遗漏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时,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以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