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邓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外籍身份优势,在境外设立信托持有大量股权及理财产品,该部分资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邓某某主张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张某某辩称该资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追索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境外隐匿资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以及涉外因素对财产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信托文件及翻译件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被告持有该资产的时间与资金来源。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产转化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中涉及境外信托资产的约定;二、被告张某某持有的境外信托资产中,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由原告邓某某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离婚时如实披露全部共同财产的义务。即使存在离婚协议,若一方故意隐瞒重大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维护及对诚信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