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为规避巨额债务,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博某某所有,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债权人第三人主张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债务已到期且无实际履行能力,所谓“离婚”实为逃避执行手段,符合虚假离婚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第三人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的书面证据,证明财产转移与债务规避的关联性。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认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虽以撤诉结案,但司法实践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持否定态度,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