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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高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形成大额债务。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高某承担,房产归陆某,但陆某发现高某在离婚前已转移资产,且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陆某认为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遂起诉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债务,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经营及高某存在家暴行为;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为陆某与高某夫妻共同债务;二、高某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通过离婚协议转移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认定债务为共同债务。同时,家暴情节在财产分割及债务认定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