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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林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若因感情破裂离婚,林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支付补偿款。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履行阶段,林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支付款项。何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林某某辩称,依据《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的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故该离婚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在协议离婚后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法过户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林某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证件及关于婚姻保护的法律意见书。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履行障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诉讼离婚中非军人一方单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在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且已完成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军人身份为由随意反悔或拒绝履行,体现了契约精神与法律保护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