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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于某所有,于某需向彭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并于一年内付清。协议生效后,于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长期拖欠。彭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于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函等书证,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于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法院经对书证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对,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同时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基于身份关系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给付纠纷,法院将重点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离婚自由与财产秩序的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