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2023年,王某某因债权人追索一笔在离婚前形成的50万元借款被起诉,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认为该笔债务在离婚时未被披露,属于遗漏财产/债务处理不当,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债务由徐某某单独承担,并追偿其已支付的款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该笔债务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起诉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书以及其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主张该笔债务确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且原告知情,离婚协议中“债务由男方承担”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围绕视听资料中对话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内部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只要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另一方不得以“遗漏债务”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或变更内部责任分担,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