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非军人)与高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高某支付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高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1081条而无效。麻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支付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高某存在重大过错。高某辩称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有效;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军人身份不当然豁免其在民事协议中的履约责任,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