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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杨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杨某认为麻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商铺进行分割,并主张因麻某隐藏财产导致其权益受损,请求判令麻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同时因麻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亦需一并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被告刻意隐瞒。被告麻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仅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试图证明资金来源。法院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被告麻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判令该商铺归原告杨某所有,杨某向被告麻某支付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麻某向原告杨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不利后果。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藏特定重大财产的行为,法院将依据证据重新分割并追究过错责任,以维护公平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