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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林某,存款平分。2023年,林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林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张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如实披露,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争议较大,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张某隐匿。张某仅提交个人陈述,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张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张某应向林某支付商铺折价款的一半,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三、驳回张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