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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谢某所有,胡某配合过户。2023年谢某发现胡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虚构债务及虚假交易,将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三套房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谢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房产,并主张胡某少分或不分财产。胡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及合法赠与,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以及胡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涉及继承与析产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在立案前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调解,遂转入正式诉讼程序。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胡某在离婚前夕突击转移资产;胡某则提交了赠与合同及亲属证言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胡某承认转移资产意图的片段,并结合资金流向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三套房产归属的约定;二、确认涉案三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鉴于胡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该三套房产归原告谢某所有,谢某需向被告胡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但在计算折价款时,对胡某予以少分;四、驳回被告胡某的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被发现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实施转移行为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裁判启示在于,视听资料在证明主观恶意及资金流向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司法对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的严格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