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林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林某某在离婚后发现其于婚姻存续期间已怀孕,且孩子出生后高某某拒绝承担相应费用。林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未涵盖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特殊费用,且高某某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及孕期配偶的法定扶助义务。高某某辩称协议已明确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就协议条款是否应解释为包含孕期及哺乳期特殊支出产生争议,林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条款解释并追加支付相关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林某某提交了孕期产检记录、分娩医疗票据、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高某某知晓怀孕事实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图。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协议包含孕期费用。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孩子出生后费用另算”的对话片段,结合民法典关于保护妇女权益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协议条款进行目的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仅针对出生后常规抚养费,未涵盖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孕期及哺乳期必要支出。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精神,判令高某某支付林某某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及营养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边界,强调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应结合立法目的对协议进行实质解释,而非机械适用字面含义。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倾斜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