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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刘某在境外持有的某科技公司股权。谢某婚后发现该股权,主张其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存在转移资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索赔。刘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谢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双方因财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赔偿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谢某提交境外工商登记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翻译件,证明股权存在及价值;刘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股权转让协议,主张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认证程序及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境外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2. 刘某向谢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分三期付清;3. 鉴于刘某存在隐瞒财产行为,刘某额外支付谢某过错损害赔偿金10万元;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遗漏境外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涉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中的适用,对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隐匿财产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