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徐某某在整理被告遗留物品时,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继承其祖父母遗留的一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徐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此时,徐某某正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需特殊保护。双方就商铺价值及分割比例产生分歧,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内容为被告在离婚前与亲属讨论继承事宜的录音,旨在证明被告明知该商铺存在却故意隐瞒。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双方就商铺评估价值及分割方案进行调解,重点考量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原告徐某某处于哺乳期且被告存在隐瞒财产情节,商铺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商铺评估价值百分之六十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