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于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高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高某妻子(即本案原告高某之妻,此处指代需修正,原告为高某,被告为于某,故应为高某发现于某隐匿财产,或高某作为原告起诉于某。根据要素“原告撤诉”,通常原告是主张权利方。若高某是原告,于某是被告。特殊情节涉孕期或哺乳期,通常指女方处于该时期。假设于某为女方,处于哺乳期或孕期?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通常是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若于某是女方,且处于哺乳期,高某起诉。但离婚协议已签。高某主张于某在离婚时隐匿了一辆汽车。该车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认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属于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提交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涉案车辆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于某名下,属于遗漏财产。被告于某辩称车辆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并提交婚前购车合同及付款凭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车辆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原告高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及双方沟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