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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离婚后,江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大额银行存款及一套未登记的商铺。江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陆某某辩称该财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江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历史及隐私保护,双方矛盾激化,江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商铺购买凭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事实;被告陆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进行审查,重点核实隐匿财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时的救济途径,同时展示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强调了民事诉讼中自愿原则与程序终结的效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