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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韩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董某需支付韩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董某在签署协议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亦未配合过户。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赔偿金。诉讼过程中,韩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证明董某的过错行为及违约事实。董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物证形式的离婚协议原件、报警回执及医疗记录,以证明董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及协议未履行情况。董某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或申请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董某存在法定过错且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倾向。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同时,原告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解决争议的灵活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