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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对博某某的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朱某某,债务由博某某独自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博某某(此处指代债权人角色,虽同名但语境为执行申请人)发现该行为损害其债权,遂在执行阶段申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虚假离婚逃债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申请人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双方离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且财产转移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朱某某抗辩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签字真实性及资金流向的证据,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异常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执行阶段对“假离婚”逃债行为的审查难点。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与鉴定意见的运用,明确了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理逻辑,对打击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关系的复杂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