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男方无需支付补偿款”。2023年,朱某主张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协议中“无需支付补偿款”实为对李某放弃该房产增值部分及潜在继承权益的概括性处分,要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并排除李某继承权。李某则辩称,该条款仅针对房产现值分割,未明确涉及继承权放弃,且朱某在离婚时未明确告知其享有继承权,主张该条款因重大误解可撤销。双方就“无需支付补偿款”是否包含对继承权益的处分产生争议,涉及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与析产交叉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主要证据包括2021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李某父亲去世后的遗产清单及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缔约背景,以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女方所有的条款有效;朱某自愿放弃对李某父亲遗产中属于李某份额的继承主张,李某配合朱某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在涉及继承与财产分割交叉时,若未明确放弃继承权,不宜推定当事人已处分继承利益,有助于统一家事审判中协议解释的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