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中国籍)与杨某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杨某某保留该房产未来增值部分的收益权”。后因房价大幅上涨,杨某某主张该条款构成附条件赠与或共有权保留,要求分割增值收益;陈某某则认为该条款语义模糊,仅具道德约束力,且杨某某长期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就“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产生重大分歧,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邮件往来记录,主张条款无效;杨某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保留收益权且房产确已增值。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保留增值收益权”的条款表述不清,违背公序良俗且缺乏明确对价,不构成有效的财产权利保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该条款无效,房产增值部分归陈某某所有,杨某某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财产分割条款需具备明确性与对价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使用规范法律语言订立协议,避免使用歧义表述,法院将严格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