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为规避焦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韩某所有,债务由焦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离婚后,焦某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并查封涉案房产。韩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焦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离婚时并无真实解除婚姻关系之合意,而是以离婚形式逃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书面审理。被告焦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原告韩某提交房产证及离婚登记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转移背景,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透过形式审查实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公序良俗,对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