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到期债务,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合意,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蒋某某所有,债务由何某某独自承担,随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何某某并未与蒋某某复婚,且蒋某某拒绝履行财产分割后的补偿义务。李某起诉后,何某某发现蒋某某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资产,遂以蒋某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及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之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债务凭证及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蒋某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中关键语音及文字发送者为蒋某某本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转移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结合鉴定意见与资金流向,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何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财产归蒋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蒋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